发布时间:2024-11-1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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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现就开展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
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四、本项改革工作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2.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
3.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4.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5.承诺书(示例)
6.定标报告(示例)